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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分清软件开发和技术开发
发布时间2026-07-17 18:56:41

杨梅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数据显示,2026年前5个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62451亿元,同比增长10.3%。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类企业日益增多。然而,不少企业混淆“软件开发服务”与“技术开发服务”的税目界限,错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企业定制开发软件错享免税

A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A公司与B制造公司签订软件定制开发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开发一套生产流程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860万元,交付期限为6个月,验收标准为软件可正常适配B公司现有生产系统,实现预设功能。

A公司认为,软件定制开发涉及技术投入,应属于“技术开发服务”范畴,遂将签订的软件定制开发合同提交至山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取得了《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A公司将860万元收入确认为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并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025年,税务机关在开展企业税收优惠专项核查时,发现A公司开票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却适用技术开发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存在税务风险。进一步核查A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开发过程资料、成果验收报告等,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承接的该软件定制开发业务,未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开发,业务实质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而非“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服务”。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A公司错将软件开发服务等同于技术开发服务,违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责令A公司限期补缴增值税,并缴纳滞纳金。

获得科技部门认定不一定能享受税收优惠

A公司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进行税务整改,业务人员与企业沟通发现,A公司误认为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合同认定,就可享受技术开发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业务人员分析,在认定标准上,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侧重技术含量、创新点的专业判断,主要审核业务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性、专业性,核心目的是规范技术合同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其实质是合同类型与形式要件的合规性审核,并不能直接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税务机关严格遵循税法规定,聚焦业务实质,重点审核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核心定义和适用条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即便取得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若业务实质不符合免税条件,仍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技术开发服务,是指财税〔2016〕36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即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此类业务以探索创新为核心,研究与试验开发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最终成果多为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软件开发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是信息技术服务范畴,核心在于应用实现,侧重于按照委托方明确的功能需求,运用成熟的软件开发技术编写代码、调试程序、适配系统,最终交付可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或系统。此类业务需求明确、路径清晰,具有可预测性,无研发风险,不产生新的技术成果,本质是对现有成熟技术的应用落地。

据此,A公司为B公司开发软件,未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开发,实质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A公司应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合规享受优惠,避免税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合同认定相关要求发生调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相关规定相比,认定部门新增加了工信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该项政策有效期为2026年—2027年。

笔者建议,企业在承接软件开发相关业务后,应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委托方需求及成果交付预期,精准区分两类服务。具体可重点核查业务是否存在新技术探索属性、成果是否为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避免因前期判定错误,导致错享优惠。

同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结合业务实质规范合同条款,避免将软件开发合同表述为技术开发合同,并明确业务内容,列明服务范围、技术要求、成果交付形式等。企业还要注意列明成果归属,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应明确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归属;对于软件开发合同,应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属。(作者单位:山东鲁联税务师事务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7月17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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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注意:

区分软件开发服务和技术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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